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