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