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