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