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中小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本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