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