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制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且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