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检查法律实施情况,可以同时对相关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及时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法规在本市有效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