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执法检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原则,监督和支持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