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四章 审议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审议执法检查报告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整理分组审议情况,并在全体会议上汇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