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受委托的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