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第三章 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执法检查工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