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等其他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