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标准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并引导其申请认证有关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