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年度核算,其当年可分配盈余部分应当向合作社成员分配,并将调整后的成员权益变动表向全体成员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