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或者生产特点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