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本村村务,保证公开事项的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可以采取墙报、广播、会议、公开栏、电子信息等形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