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