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