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及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