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三条有效对饮用水水源按照不同水源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