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对拒不执行防汛调度和决定,挪用盗窃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器材,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