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气象、水文部门应及时预测预报雨情水情。邮电及其它有关部门应保证汛情联络畅通。物资部门应保证防汛抢险物资、器材供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防汛物资和人员的及时运送。

一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完成分担的防汛任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