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