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护堤护岸林草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