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堆放物料和采掘矿产、砂石,对防洪及其它单位用河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支付采取补救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