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条有效房屋权属登记时记载的房屋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