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批准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妨碍城市安全。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