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