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市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