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