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