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毁损。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建设、安监等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