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单位必须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和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