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注册地在省外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来陕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其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向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