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