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对责任人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没收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应当移交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