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水平对标、能效标识管理、设备融资租赁等市场机制推动技术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节约能源。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