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条有效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完善峰谷电价政策,鼓励电力用户移峰填谷,提高用电效率;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引导合理、节约用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