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从事军品研制、开发、生产以外的计量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