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