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由市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