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部门或者单位侵犯居民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