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钢结构建筑优先应用范围:

(一)政府投资、主导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医院、学校、危旧房改造,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各类工业厂房(特殊功能需求的除外),多层及部分高层住宅建筑;

(三)市政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位于生态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