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结构建筑应用促进条例第八条有效钢结构建筑优先应用范围:(一)政府投资、主导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医院、学校、危旧房改造,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二)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各类工业厂房(特殊功能需求的除外),多层及部分高层住宅建筑;(三)市政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位于生态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