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会员进行守法经营、文明服务的宣传教育,并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