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