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指导,推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搞好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搞好食品卫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