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第一次修正、2003年第二次修正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