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报送有关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