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准予开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复验完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